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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怎么过户

来源:考驾照网更新时间:2022-04-28 10:39

  车牌怎么过户 车牌不可以过户给别人。

  车主在或者报辆以后,只有车主才能向车管所申请提出保留车牌。没有再次使用的原号牌号码会自动回到车管所的机动号牌库里封存,就不会再重新放出来。

  不少车主以为车牌是自己的私有物品,一旦拿到了车牌,就可以无限期的使用了。车牌只能由原车主(单位或个人)才能申请保留使用原号牌,不能转让过户给其他人;只有车辆转移给他人或是报废才能保留原号牌,假如车主将车辆迁到异地,即使车辆在自己名下,也是不能保留原号的。

  车主希望能够保留号牌,在原则上不需要提前向车管所告知,系统默认保留六个月,只要在时间周期内到车管所上牌时告知工作人员要使用本人名下的原号牌就可以了。

  车牌如何过户车辆可理过户,只要携带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户需要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即可,但是车牌号不能办理过户业务。

  原车牌只可以转移到车主的新车信息上,不可以过户给其他人。也就是说,即使车牌号过户到其他车辆上,半年内车牌号仍归原车主所有,半年后该车牌将进入号牌资源库。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是注销登记时,过户必须换号,只有小货车等货运使用性质的车辆可保留原号。

  牌照号码使用及保留的规定:

  车牌号在车主名下使用满一年可自动保留,如果车辆过户,车牌号会在车主名下保留一年,一年内如果没有继续申请使用就会被号池回收。如果一年内被申请使用可以直接挂到自己名下直到下个换车周期。

  牌照处理:

  如果您卖车,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不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在获得更新指标后6个月内,若满足原车号牌号码的申请条件,车主在办理新购机动车登记时,可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车号牌号码。提醒消费者,保留的车牌只能用到新车上,如果车主购买二手车将不能继续使用旧车牌。

  为什么机动车牌照不能过户

  按照交规规定,车牌是不能过户的,车牌属于国家共有财产,它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者集体,车主对车牌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拥有权,因此并不能随车过户。二手车交易就是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办理转移时按规定必须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并重新核发号牌。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是注销登记时,过户必须换号,只有小货车等货运使用性质的车辆可保留原号。

  上海车牌家人把车牌过户给我如何操作一、车转移登记(过户)时,可以向车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

  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二、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登记规定》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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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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