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驾车人在其他签约国开车旅行,1968年维也纳国际道路交通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允许持有其他国家签发的驾照的驾车人在其境内驾车。
为了解决语言障碍,还制定了一个办法,即由各缔约方政府授权其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约中规定的式样向出国旅行的本国驾照持有人签发一种证明文件,来向其他国家的交通管理机构证明该驾车人拥有该国颁发的合法驾驶执照。这个证明文件在公约中被称作International Driving Document,简称IDD,中文里翻译成“国际驾驶执照”,或“国际驾照”。
办理要求
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许多国家接受外国人直接使用国外驾照在其土地上驾车,必要时辅一份翻译件。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中要求持有的是一份 Certified Translation(经确认的翻译件)(见1968年公约41条第2款a)。这是指由有翻译资格的个人或者翻译公司为你出具一份翻译件,并对翻译件内容做一个确认,即在翻译件末尾声明他或她的翻译资格,宣誓声明翻译内容准确无误,写明其地址、签字和盖章。这就完全符合公约中的要求,可以被所有缔约国官方接受。所需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明是指:
a.中国居民,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地,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b.外国人,应提交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地为杭州的居留许可,以及杭州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c.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人员,应提交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d.华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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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f.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4、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该驾驶证应为境外驾驶证,非国际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5、驾驶人本人免冠、白色背景的1寸彩色正面大头相片六张。
国际驾照在我国不能使用
根据《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的规定,拥有国际驾照,并且持有有效本国驾照的人,可以在英、美、法、日等180多个国家或地区开车。但是我国并没有加入这个《公约》,所以持有国际驾照并不能在我国内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