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
允许掉头的地点,在既没有掉头专用信号灯,也无其他规范掉头的交通标志的情况下,机动车在红绿灯期间均可以掉头,但红灯期间掉头时车辆不得越过路口停止线或中心双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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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交通标志明确标明在红灯或绿灯期间掉头的,应当在规范的信号期间掉头。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有些路口双实线变成左边实线右边虚线的,可以在红灯期间掉头。
总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掉头”的法律界定较为模糊,关于掉头的规定仅百余字: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禁止掉头;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