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关于4月1日新交规的施行,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施行之后,新增了多项一次记9分的违章行为,取消了一次记2分的违章行为,还增加了一次记1分的违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较低了驾驶证的记分处罚。虽然我们看到新规降低了单次记分的处罚,不过对于记满12分的处罚,却有了新的变化。有更加严格具体的对记满12分的处罚规定,并不是考试科目一就可以的清零计分的,科目二、科目三也要考,一起来看具体的变化吧。
先来看具体的条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满分教育学习没有变化,依旧是参加7天的科目一学习,参加科目一的考试合格通过即可。不过对于记满12分以上的,就不一样了,不是再参加一次满分学习就可以的。而是需要增加学习的天数,每增加一次累积记分满12分,学习的天数增加7天,最多可以增加到学习60天。除了科目一学习的天数增加,考试科目也会增加,不再是仅参加科目一的考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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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以上条款就是对于记分满12分以上的相关具体学习考试规定,简单来说,在一个记周期内记满12分以上,通过学习科目一考试合格记分清零之后,又一次记满12分的,就是有2次记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的,还没有记满36分的。除了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增加学习科目一7天,也就是需要学习14天之外,还需要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也就是重新参加科目三的考试合格通过之后,才可以重新领取到驾驶证。
如果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3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除了增加科目一的学习天数2个7天,也就是增加14天的学习,总共要参加21天的科目一学习,然后参加科目一的考试合格之外。还需要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这什么意思呢,就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36分的,就需要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全部考试项目了,相当于就是需要重新考取一次驾驶证。
需要说明的是,在相关的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考试科目中,科目三是包含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和安全文明驾驶考试的。也就说,条款中所规定的参加科目三的考试,其实是我们常说的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那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36分的,也就是需要从科目一到科目四的所有考试科目,重新考取驾驶证了。日常记分比较多的,就需要特别特别注意了,一不留神可能就驾驶证需要重新再考考试一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