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驾驶报废汽车的,有两个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无证驾驶报废汽车,有两个违法行为,一个是无证驾驶,另一个是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无证驾驶的,应当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无证驾驶报废车辆者分别处罚后,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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