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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