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临床法医鉴定标准有哪些?
1、一级
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
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3、三级
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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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3.2 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3.4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依据有以下几点:
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需要做伤残等级评定,以便制定赔偿金额,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情况来评定:
1、人体伤后治疗效果。
2、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3、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根据以上三方面综合评定。
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果导致了他人在交通事故死亡的话,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的金额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相关的抚养费和误工费。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了他人受伤,全责方应该支付受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