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方赠与彩礼是我国结婚时的传统习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方给女方赠送彩礼后,女方出现悔婚或者结婚后不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没有这两种情形时,一般法院认定彩礼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予以返还。而且女方用彩礼钱在登记结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汽车、首饰等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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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知道,彩礼钱应该是赠与女方的,归女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