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些均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为子女购买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果该保险是一方自愿为孩子购买的,那么为孩子购买保险出资的行为也是有该方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作为购买保险的一方,不能要求对方继续承担孩子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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