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为土地确权的问题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当地的村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解决。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有比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解决问题,防止冲突是必要的,还要把握好相关的政策原则,得到群众的认同,还要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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