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处理涉外交通事故?
处理涉外交通事故介于外国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我国法律法规中权利、义务。
第69条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未处理完之前,公安机关依法可以不准该外国人出境,直到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为至。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具有不稳定性,临时性,且一般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有限,若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后期判决难执行的问题。因此,第70条规定,受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除此之外,还有交通事故外国当事人可以聘请翻译等等规定,当然该法对享有外交特权与外交豁免的外国人也做了很多特殊规定。
二、适用法律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除了要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外,还需要别的法律来配合适用。
在诉讼程序上,如在我国起诉,必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是其中有些环节得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涉外交通事故,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案件。一般情况下,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因此在我国发生的涉外交通事故,适用侵我国法律。但是当事人有共同的经常居住地时,则需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后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除外。
举个例子,两个英国人来中国旅游,不巧在去中国云南旅游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此,因为这两个英国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英国,所以对于他们之间交通事故的解决就适用英国有关法律对此的规定。当然,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双方协议了解决交通事故适用的法律,必须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我们国家在处理一些交通事故的时候,它是分不同的情况的,比如说如果涉及到主体它存在外国人的话,就需要向他们解释清楚具体的一个适用法律等等,甚至在语言不通的情况之下,还可以有聘请相关的翻译人员来为他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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