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是屡见不鲜了。那么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赔偿也是不可避免的一项环节,而且,有的时候,即使开车的人并不是这辆车的车主本人,但是作为这辆车的车主,他依然需要承担一个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如果说我们作为车主的话,究竟有哪些情况是需要我们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呢?
首先,一般来说,如果作为车主,那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一般有以下这四种。
第一种,车主与驾驶员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定立下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的第九条有这样规定的,如果说雇员在从事着雇佣活动中,然后导致了人的损害的,那么这个时候作为车子的车主,也就是雇主就应该来承担一个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说是雇员故意或者是有自我意识来致人损害的,又或者是雇员有着重大的过失才导致人损害的。那这个时候雇员与雇主都应该承担一个连带的赔偿责任,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他可以来向雇员进行追偿。那在前面我们所称的从是雇佣活动,在这里指的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是雇主指示的一些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或者是一些其他的劳务方面的活动。如果说在此过程当中,雇员的所做的行为超出了授权的范围的话,那么它的表现的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是与履行职务有至少有一定连内在联系的,那么也可以被认定为是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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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驾驶员为职务行为。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所立下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的第八条,规定到,如果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是工作人员如果说在执行职务当中,致使人受到损害的,那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的第121条的规定。法人或者是其他的一些组织来承担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那在我们上述所说的人员的实施与职务无关的一些行为,而导致人受到了损害的,那么就应该由行为人来承担他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是机动车挂靠在了登记的车主。如果说挂靠的车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人受到了一定的损害的话,干嘛就应该有挂靠的人来主动承担,这个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挂靠的人不能够进行支付的这一部分,应该由被必挂靠的人先行予以垫付。而被挂靠的人在承担了垫付之后,可以另外再向挂靠的人来进行追偿。
第四种是车主出借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运行营导致的,而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也是如何来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的管理人或者是所有人与借车使用的人均为车辆运行的一个支配者。而在这其中,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一个支配者,直接的支配者是借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