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有哪些
9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赔偿年限
计算概述
1、医疗费=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2、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3、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4、营养费=依据伤情确定营养费标准*天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6、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7、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伤残系数×抚养年限
8、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9、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丧失劳动能力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上,同原先《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显进步,抛弃了生活来源丧失说,采用了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并在某些情形下兼采收入丧失说。
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1.1这种理论认为,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填补被害人实际所生损害,故被害人纵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但如未发生实际损害,或受伤前与受伤后之收入并无差异,自不得请求加害人赔偿。所得丧失说于计算损害赔偿额时,系以被害人受伤前收入与受伤后之收入差额为损害额,故又称差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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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这种理论的局限是,如是无业者,于受伤前因无现实收入,即使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以致残废,而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亦不得请求加害人赔偿。但失业者现虽无职业,但如不受伤害,则将来非无觅得职业的机会。未成年人现虽无谋生能力,但不得谓其将来亦无谋生能力。因此,这种理论仅以被害人现实收入之有无,作为得否请求赔偿之标准,显不合理。
伤残的赔偿需要自己可以的合理的进行规划,就是进行申请的资料要准备充足,否则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会失去积极的意义,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规定,尽量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有关部门在审核的时候会有较好的程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