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1.雇员在雇佣工作的活动期间有致人损伤的,雇主应该承担一些赔偿的责任;
2.雇员如果因为故意或者有重大的过失行为让他人有损害的,雇主也应该承担起连带赔偿的责任。
因此,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为雇员在工作职务期间对他人造成了一定损害的行为,雇主是要负责的,但如果是因为雇员故意损害他人的行为,则雇主与雇员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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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和雇员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这是都要负责的,雇主要负民事责任,就是负赔偿责任。但如果有特殊情况,负责刑事责任的也可能是雇员的个人责任。
我国法律也规定了雇主享有追偿权,这一方面是为了补偿雇主在这一事件的损失,另外一方面是为了让有重大过失错误的雇员承担应有的责任,也规范了雇员的一些行为,让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谨慎小心地做事,这样能减少许多损害的事件发生。连带责任,顾名思义,就是雇主和雇员整体的责任,如果受害者要求选择赔偿义务的主体,那么被要求人就都是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但是,在义务赔偿里面雇主和雇员两个内部都有自己的责任份额。这事件的责任份额是有根据的。
第一,根据雇主和雇员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过错的程度大小;
第二,根据雇主和雇员在损害发生的事件的起因缘由。
如果雇员是故意这样损害他人的行为,这样的过错程度是最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雇主如果没有太多的过错行为,那么将由雇员负责全部事件的责任。
如果雇员在事件的过程中只是重大过失的行为,这样的过错程度相对比较轻一点,如雇主还是没有过错行为存在,那么将由雇员负部分的责任。基于公平原则问题,雇主也将负责部分责任。
如果在赔偿方面,雇主在承担自己的责任后还承担了超出自己的赔偿责任?那么法律也允许雇主把那超出的赔偿责任追回来。至于份额比例的大小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量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1、雇员在雇佣工作期间的活动中曾经遭受过人身的伤害行为,那么雇主将应该承担起对雇员的赔偿责任。
2、如果在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了雇员的人身损害的行为,那么要求赔偿权利的受害人是可以要求第三人来承担起应有的补偿责任,还可以要求雇主来承担起应赔偿的责任。但是在雇主承担赔偿雇员的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要对雇员的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的期间无意造成了他人损害的行为,那么将应该由用人单位对他人来承担起侵权的法律责任。
这条规定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路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如果路人没有过错行为。那么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指示是路人的过错行为,那将由根据其中的过错程度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