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害者一方角度来描述证明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发生必须建立在侵权行为的发生上。所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行为者造成的,并且具有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受害者举证责任的前提,同时因果关系的产生也是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
只有侵权行为的成立,才可以进一步地引出机动车一方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损害结果的举证包括治疗的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类票据等。详细举证材料包括受害人如果人身受损的,则提交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疾病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有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如果受害人的财物受损的,则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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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中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如果仅仅有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一方无因果关系,机动车一方是可以不必承担责任的。因此应举证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为了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必须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主要有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是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清单,登记证等;如果发生变更的,则是变更登记资料;如果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死者亲属的,则是继承人的继承证明和基本情况的证明;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或驾驶证等等。
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在抗辩事由方面的举证,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受害者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当民事责任。机动车一方不仅应该证明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是唯一原因,自己没有过错;若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而是由受害者自己故事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是可以免除责任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有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而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受害者完全是可以要求第三者予以赔偿的,由第三者承当责任,机动车一方可以免责。但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确定责任主体时,应该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所以在第三人无能力赔偿时,让机动车一方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垫付责任,在垫付之后,再由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向第三者追偿,从而体现对受害者的保护。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举证第三者的过失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一方应该是能够相应减轻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