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党中央选配和管理;省级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最高司法机关党委主管,地、市级司法机关和基层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省级司法机关党委主管。在财、物等司法资源的供给上,则应将司法经费单列,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管理。
一支配和管理。利:如摆脱来自地方政府的掣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等。海关、国税等部门,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对其进行垂直管理具有某种天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弊:科学健全的行政管理需要保持行政效率和行政监督的平衡,如果其中一个方面太过突出强调,就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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