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有所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据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的勘查情况以及鉴定检验的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最直接凭依。而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应当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及成因,再送达到当事人。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很明显的因为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是认定当事双方发生事故的经过,以及发生的原因,也是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且可以极大的影响事故责任人的各种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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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国家的最高法院要对此问题作出解释,这样才方便指导全国的法律工作。但很遗憾的是,对于这种行为目前还不能采取行政诉讼。那么,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双方当事人都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又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依照我国有关交通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若对交管部门关于责任的认定有不同意见和想法的,可以在交管部门将责任认定书送达三天内,向上一级的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的申请。复核的申请应当载明复核的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的申请时,务必要确切的指出事故认定书在划分责任上出现问题的地方,以及这个问题是什么,一定要抓住有关的证据不放松,力争复核的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
其次,上一级的交管部门在收到复核的申请后五天内,会作出是否受理这个申请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会作出复核的结论。在复核的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将直接导致复核程序的终止。
大家要注意的是,目前的事故责任的认定书复核后,很大一部分情况是与之前一致的,交管部门极少有改变原认定的情况。因此,若没有十足的把握和信心,建议还是不要去申请行政复核,其实最好是建议大家在事故调解时可以提出要求调整好责任的比例,以及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划好责任。况且若您当初已经申请过复核,且交管部门的复核结论依旧是维持好原来的认定,到时候大家就会发现重新划分或调整事故责任就变得更加艰难。
还有种方法就是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比如可以通过信访的程序,按照国家信访的条例指出,我们只有在司法的程序搞完后,才能启动信访的程序。大家可以看到作出交通事故的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本身其实并不主动的承担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而是由它的上级机关来责令采取重新认定后,才予以救济。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确一点,诉讼成本很高,获取法律的救济机会将会十分小、而且途径也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