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及以上。
2、近壹年内在本市合法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付清规定比例20%房款,购买第二套房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已付清规定比例的房款,购买经济适用房已付清规定比例的30%房款。第三次贷款或第三套房(以上)不能申请贷款。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借款人所申请贷款的月均还款额与家庭其他债务支出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和配偶月收入的50%。家庭其他债务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办理的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同于担保人的债务。)家庭总负债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4、信用记录良好。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果借款人或配偶信用记录有连续6次或累计10次的不良记录,不能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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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本次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除经济适用房外,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办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