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解缴税款完税凭证、道路闸通行费、旅客运输凭证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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