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起,安徽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
根据《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内容,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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