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责任:
1、出资不足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2、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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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设立失败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83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