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副区长是副处级干部。
副处级: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2、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常务副区长职责:
1、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提名任免权;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区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区长进行工作。
2、区长负责召集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也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上述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区长负责签署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外订立合同,签署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
4、副区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县长的委托认真做好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及时调处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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