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州交通伤残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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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我国法律上对于交通伤残鉴定的相关情况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当事人在涉及到伤残鉴定的相关情况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认定不清楚的,则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否则可能导致鉴定程序的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