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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价疯涨卖方拒绝过户

来源:考驾照网更新时间:2021-03-24 12:55

  案例一 2012年1月11日,张某与河南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郑州高新区银屏路某房产一套,总价款469254,该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持所需资料到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如因该公司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需向张某支付购房款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房贷,2012年2月29日,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居住至今。直至2014年,该公司未履行办理房产登记的义务。双方协商无果,张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4692.54元。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15年3月1日,申某与被告王某及郑州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申某购买王某名下坐落于郑东新校区商鼎路某房屋一套,总价款131万元,申某支付中介费2万元,定金2万元作为物业保证金,物业交割完毕时退还王某。2015年3月31日,申、王、中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具体约定了购房定金(3万)、解押款、剩余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和办理解押和公积金贷款的时间,如申某违约,定金不退,王某违约,多赔一倍。当天申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2015年4月24日(超过约定解押款支付时间14天),申某将48万元解押款打给王某,王某出具收条。2015年5月21日办理了解押手续。其他权利义务均未履行。另外,2015年6月17日,王某与案外人李某和另外一家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月25日,三方解除该合同。2015年7月7日,申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1226.88元。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原告三十日内付清剩余购房款,被告在收到款项后三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驳回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2012年12月10日,周某与童某签订《买卖协议》,约定童某将自有住房一套卖给周某,面积93.03平米,总价款39万元,过户税费由双方负担,房产证满五年后过户,周某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银行贷款。房产证满五年后,2016年年初,周某要求童某过户房产,童某一再推脱,周某遂将童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童某配合周某过户,过户税费,被告承担一半。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一方不按约定履行的,未违约方可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我国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其目的是保护、鼓励并促进交易。一方违约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行为是解除合同的重要条件,然而并不意味着一旦违约就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如果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愿意接受合同履行,则一旦违约即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所以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时才能解除合同。具体到上述案例二中,申某虽然履行迟延,但王某仍为接受,并积极办理解押,双方均有继续履行的意思,且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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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在约定条件成就时,一方单方解除,同时还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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