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开发商迟延交房导致购房者具体损失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做出了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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