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下定额标准进行补偿: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早产、顺产和实施助产手续生产的,按每次生育2000元定额标准补助。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生产的,按每次生育3500元定额标准补助,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第一胎,且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定额标准的50%(顺产2000块,剖腹3500,女的没交生育险,男的交了,可以领上述金额的一般)。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提供的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一次性医疗费补助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和生育医药费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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