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2、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运行,应在具备正常供热和供电的条件下进行。
3、初次供暖(运行调试)必须在混凝土填充层的养护周期结束,填充层完全自然干燥后进行。
4、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配合下进行。
5、初次供暖时,热水升温应平缓,供水温度应控制在比当时环境温度高10℃左右,且不应高于32℃。在这个水温下,应连续运行48h;以后每隔24h水温升高3℃,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在此温度下应对每组分、集水器连接的加热管逐路进行调节,直至运行正常。
6、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效果,应以房间中央离地1.5m处黑球温度计指示的温度,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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