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侵占物品的价值认定,以物品所有人对被侵占物品实际支付的发票金额等有效证明为准。无发票等有效证明的,或者侵占人提出异议的,由公检法机关委托国家价格部门评估。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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