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服刑人员是指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刑罚方法或措施的人员。其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按“三级四等”进行分级管理即: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管、严管。
2、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3、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5、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依法采取的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
6、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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