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6月12日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2018年7月1日起,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充电桩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计费并免收基本电费。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低于1千伏的,按大工业电度电价中1-10千伏对应的峰谷电价标准执行。
2、如客户使用供电公司运营的公用充电桩进行汽车充电,按照省发改委《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广东电网公司充电桩的充电费用按“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的模式收取。其中电费按大工业峰谷电价实时计费,服务费不超过0.8元/度。
3、注:每个充电站点、每条桩的充电费用在“粤易充”手机软件站点信息中有显示,可对照参考。部分地区暂未出台充电服务费标准,暂不收取充电服务费,部分地区已出台充电服务费标准,也暂未收取充电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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