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特性:
1、流通性,票据法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地完成转让手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2、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3、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票据法还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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