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项目。
解释:该收入实际上属于销售标书的行为,即属于“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属于一种收入,且无相对应具体项,所以可计入“其它业务收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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