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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