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客体是一个法学概念。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 物权的客体分类: 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 一、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发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 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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