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处于建设单位的保修期间内,建设单位对物业负有保修责任。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保修责任是指,建设单位有对物业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不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保修责任。
物业保修责任是指,建设单位有对物业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不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予以保证修复的责任。
建设单位对于建筑的维护有一定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都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的义务,确保建筑的质量和业主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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