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行社的组织下外出旅游,本以为是一次开心度假,却不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5月4日,宜丰县法院判决被告南昌某旅游公司赔偿原告杜华英各项损失53732元,被告某旅行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限额内的理赔责任。
2009年3月21日,原告杜华英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双飞四晚五日游,并交纳了团费1500元。3月30日下午原告随团出行,4月3日晚,原告随团在南昌机场坐上了旅行社安排的南昌某旅游公司的客车返回宜丰,4月4日1时04分,客车途经杨宜线宜丰黄雀桥急弯处时,因雾天视线不好,车速过快,撞上桥墩侧翻于路外,造成车上乘客原告等19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责任认定该交通事故由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该客车在南昌某保险公司投了道路客运人责任保险。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关节功能障碍,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10%。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某旅行社、南昌某旅游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68292元,南昌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客车司机作为南昌某旅游公司的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损害,被告南昌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保险公司应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南昌某旅游公司理赔。被告某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对原告受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受伤赔偿费用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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