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伤交通调解书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人伤交通调解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时,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填写后交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2、时间一栏,使用阿拉伯数字,要精确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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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点一栏,填写至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4、代码A、B是指事故当事人;
5、姓名一栏,填写前须核对驾驶证等证件;
6、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一栏,填写驾驶员档案编号或现住址;
7、电话一栏,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8、交通方式一栏,填写车种(如:大客、小货、小客等);
9、车号一栏,填写前须核对车辆牌照和行驶证等证件,并如实填写。对于黑色牌照的号码,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
10、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码;
11、事故事实一栏,按照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参照《通告》第八条中的规定,分别填写当事人的过错序列号。当事人无过错的,在“当事人B有”下划线上填写“没”字。填写完毕后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一般情况下,交通警察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划分,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事故的责任划分来自行商量如何赔偿。可以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佳通事故调解书即可,不能协商的,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身进行合理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