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检结束后,考生须主动向所在中学或县市区招生办查询体检结果。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后的一周内向县市招办或体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在原体检机构进行复检。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疑义的,可通过县市区招生办向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专项复检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专项复检。体检结论以在规定时间进行体检和复查后的结论为准。未在规定时间之内进行体检、复查、仲裁的结果一律不作为录取依据。
2、专项复检原则上是对体检标准比较难以把握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如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结核病、肝功能异常、肾炎、青光眼、肢体残缺等疾病,视力、身高等较易把握标准的项目一般不安排专项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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