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的离婚程序: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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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