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案件,事关人命,宋朝在司法制度上的作有特殊规定;
2、知州在审判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某案有“法重情轻,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特殊情事时,知州就应将全部案卷送请朝廷裁判,这叫奏谳。凡奏谳的案件,都要由大理寺详断。刑律规定,案件一经翻异,司法机关便需再审理一次件一经翻异,司法机关便需再审理一次,这称为“复推”。 宋朝还规定,凡天下大辟罪案件,即死罪案件,都要送朝廷刑部复审,同时朝廷也经常派出使臣到各地审理案件;
3、一切死罪案犯都须先经过刑部详细复核。而由各州奏谳的刑事事案件,大理寺复审后,最终还要交到刑部详复,然后自送审刑院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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