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监护的主体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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