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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