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温馨提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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