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长时间 在超车道行车。
超车道位于高速公路最里面(左面)车道。只有道路达到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时,才设超车道。超车道是高速公路上为超车车辆和车速达到要求的车辆提供行驶的道路,但有些驾驶员开车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使得原本需要用超车道超车的车只能从车速相对较低的行车道超车。这样一来,想超车的车子与其速差加大,被迫从行车道超车时,加大了与原本在行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之间的速差,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超车道”一说早已被取消: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车道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同时规定,最左侧一条车道只有在超车时才能使用,故称之“超车道”。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行驶。” 超车后要及时驶回行车道,长期占用超车道是违章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上述规定废止,取消超车道、行车道后,法规并没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条车道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对各条车道的行驶速度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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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超车道位于高速公路最里面(左面)车道。只有道路达到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时,才设超车道。超车道是高速公路上为超车车辆和车速达到要求的车辆提供行驶的道路,但有些驾驶员开车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使得原本需要用超车道超车的车只能从车速相对较低的行车道超车。这样一来,想超车的车子与其速差加大,被迫从行车道超车时,加大了与原本在行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之间的速差,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超车道”一说早已被取消: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车道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同时规定,最左侧一条车道只有在超车时才能使用,故称之“超车道”。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行驶。” 超车后要及时驶回行车道,长期占用超车道是违章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上述规定废止,取消超车道、行车道后,法规并没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条车道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对各条车道的行驶速度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