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扣除(子女教育)
(1)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其中总一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专项扣除(继续教育)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4800/年;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2)继续教育期间,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3、专项扣除(大病医疗)
(1)在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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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1)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专项扣除(住房租金)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专项扣除(赡养老人)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3)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注意事项:
(1)专项扣除-住房贷款、住房租金,两项只能择一进行申报;
(2)扣除方式,申报审核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