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依法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加上了配偶名字,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商品房依法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果一旦离婚,另一方可以分得其应得的那一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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