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扣留机动车,处5万元罚款,记12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15日以下拘留。
8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加大了对假套牌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套用车牌的驾驶员依法可被罚款5万元、记12分、拘留15天。
昨日,市交警局向媒体介绍,新的《条例》对涉牌证违法的处罚非常严格,处罚标准普遍高于国家规定的处罚幅度。《条例》规定: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10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6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应当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6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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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机动车存在车牌老化、磨损或固封不符合标准的,车主应自行在8月1日前到车管所申请更换新牌、固封。驾驶员开车上路前要先检查车辆的车牌是否完好、清晰、有效。车管部门将联合全市各检测站,对于车辆审验过程中发现未喷涂放大牌号、车牌老化、机件遮挡号牌、号牌固封有破损等涉牌违法现象的,将不予审验并责令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