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是由省级行政区直接管理县级行政单位的各项事务。由省、自治区政府赋予县(市、区)财政自主权或享有其他社会管理权利,但行政区划仍旧隶属于原地级行政区。
省直管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应当实行省级、县级和乡级三级行政区划。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的通知》。1983年2月,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地级行政区),实行四级制。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现时的行政区划中,普遍省(自治区)的县级行政区由地级行政区管理和领导,县级行政区实际属于地方三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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