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让我替另一个学员考试,可以给两条烟,我就答应了”。昨天下午,30岁的余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在顺义法院受审。余某称,他刚刚拿到驾照3个月,他曾经的教练让其帮忙替另一学员考试,“现在被抓了感觉特别不值得”。
替考驾照涉代替考试罪
昨天下午3点,现年30岁的余某被带进法庭。案发前,余某系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今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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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初,巩某(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余某代替孙某(已判刑)参加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并许诺事成后给余某好处。
1月13日9时30分许,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教练场考试场,余某持孙某身份证及驾校培训证准备代替孙某参加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称为两条烟替考不值
安排替考一事则是余某曾经的教练。余某称,他去年10月份刚刚拿到驾照,曾经的教练巩某对他很好,今年年初,教练找到他,希望其能帮另一名4次都没有通过科目四的考试老学员替考。“教练答应我,如果能帮助替考,可以给我两条玉溪的烟,看在教练的份上我就答应了”。
“我真的不知道会违法,为了两条烟还要被判刑真的特别不值得”,余某称,考试当天,他拿着孙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时,因照片与本人不符,驾校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
被替考者被判拘役1个月
教练巩某在证言中称,被替考者孙某并不是他的学员,而是另一教练找到他,希望他能找人替孙某考试,事成后会给其3000元。此后,巩某便联系上了他此前的学员余某,“我跟余某说了替考的事,并答应给他两条烟,他就同意了”。
庭上,公诉人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3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此外,被告人余某在考场外被民警查获,未能进入考场考试,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据悉,孙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目前,教练巩某另案处理,正在起诉审查阶段。
被替考者是否能够重新申领驾照?对此,北京市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具体地说,也就是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韩骁称,从本案情形来看,被代替考试的人是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舞弊行为的,还未取得驾驶证,因此取消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