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由于人民拥有国家主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人民是治理国家的主体。近现代法治国家是伴随着近现代民主政治形成、发展起来的。近现代民主政治建基于对关于“国家权力归属于谁”这一问题的回答:国家权力属于组成这一国家的全体成员,即,人民拥有国家主权。
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人民也是治理国家、处理国家事务的主人。这就是本源意义上的民主。在这一意义上,人民必然是治国理政的主体。依法治国作为体现现代民主和文明的治国理政的一种特定方式,也必然要以人民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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